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背景說明
  1. 修法源起

      陸委會一直非常重視大陸配偶的權益問題,也為了落實總統所提出的「婚姻移民人道待遇及工作權保障」移民政策,及進一步保障大陸配偶的基本權益。大陸配偶是新時代台灣人,是台灣媳婦,也是台灣女兒,應該「將心比心」,因此,我們秉持「反歧視」、「民主國家的法治原則」、「保障真實婚姻的大陸配偶在臺生活基本權益」、「假結婚應杜絕於外」四項原則,檢討調整大陸配偶制度,並與婚姻移民及人權團體多方溝通,將他們的意見納入兩岸條例修法參考,也邀集相關機關開會研商,修法調整大陸配偶制度,對於您們的權益提供更完善保障。

  2. 修法內容
    1. 身分證權採階段性調整,取消「團聚」2年的規定,調整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的時間,從現行8年縮短到6年。
    2. 全面放寬大陸配偶工作權,修正為大陸配偶只要合法入境,並通過面談後,不用申請工作證,也不用等待2年,即可在臺工作。
    3. 增訂強制大陸配偶出境前召開審查會的規定,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,保障當事人權益。
    4. 考量大陸配偶本於婚姻關係的生活及財產權益,取消大陸配偶繼承不得逾200萬元的限制,並放寬長期居留的大陸配偶可以繼承不動產。
    5. 為保障現已在臺大陸配偶的權益,訂定「轉換折抵」規定,即目前在臺依親居留及長期居留的大陸配偶,之前已在臺團聚的2年時間,如每年在臺合法團聚期間逾183日,亦可納入新制6年取得身分證的時間併予計算。

  3. 預定達成目標及效果

    經由此次修法,我們希望社會大眾以較正面的眼光看待大陸配偶,且考量陸配往往是家庭重要經濟支柱及配偶身分應有的權益,藉由修法逐步消除國人對大陸配偶的歧視,並保障大陸配偶的權益,使兩岸婚姻更加幸福及美滿。

  4. 兩岸條例修正前先行檢討之相關子法
    1. 我們為進一步放寬大陸配偶依親居留期間之工作權,已協調勞委會修正「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」,刪除現行申請工作證需要8項條件之規定,等到勞委會完成修法程序,大陸配偶在依親居留期間,不須申請工作證便可在臺工作。
    2. 針對大陸配偶希望放寬大陸親人來臺探親的條件、停留時間、面談人員裁量權過大等議題,我們已函請移民署儘速通盤檢討,修正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」及「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」等規定,放寬大陸親人來臺探親的親等及停留時間條件,並改善面談制度。
    3. 上述辦法的修正,不須等到兩岸條例修正草案通過,只要主管機關完成修法程序,即可先行放寬工作條件的限制、大陸親人來臺規定與改善面談制度。
最後更新日期:yyyy/mm/dd